【编者按】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已经开始,考试时间定于10月23、10月24日,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一)”,试题讲解很详细,很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6题)
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该事件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下属于此类事件的是( )。
A.公司董事发生变动
B.公司1/4监事发生变动
C.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
D.股东刘洪所持公司4%股份被人民法院冻结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有关上市公司需通过临时报告来披露的重大事项。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该就相关事件及时披露并报告交易所,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这些重大事项包括24类,主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状况变化、重要高管变动、股权结构和公司形式变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诉讼、重大资产处置和对外担保以及财税政策和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的重要变化,等等。本题的选项设置倾向于考查对几个重要数字的记忆:A选项(公司董事发生变动),符合要求;B选项(公司1/4监事发生变动),是干扰项,应为1/3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C选项(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是干扰项,应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D(某股东所持公司4%股份被人民法院冻结),也是干扰项,因为只有当“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被拍卖、托管等”才构成“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因此正确答案为A。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7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监事会职权的是( )。
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C.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真题解析】
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并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区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享有财务监督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权、(向股东会议的)提案权、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高管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补充权利等。就具体选项来看,选项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是干扰项,这项权利是属于股东(大)会的权限;选项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是正确选项;选项C(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是干扰项,这是属于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同时请注意审批年度预决算方案的权限属于股东会议;选项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建议)也是干扰项,错在表述有误,应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进行监督制衡、并可提出罢免的建议,该选项迷惑性较大。综上,正确答案为B.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8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 )。
A.1/3以上股东
B.1/2以上股东
C.2/3以上股东
D.所有股东
【真题解析】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闭锁公司,具有一定人合属性,因此其基本组织制度即公司章程应由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一点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的投资者限于发起人,股东人数相对少且固定,因此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制定的公司章程要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确认才能有效,法律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因此,正确答案为D(设立时的全体股东)。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9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 )。
A.在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中,必须实行累计投票制
B.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
C.所有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都实行一人一票
D.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受托人只能是该公司的其他董事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相对综合,主要包括董事的选举制度、表决制度及其代理制度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由于题干要求选出表述错误的,因此需要针对每个选项具体予以辨析:选项A(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选举中,必须实行累计投票制)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因为表述错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这是任意规定而非强制规定;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要求,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进累计投票制,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因此累计投票制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必用方式。选项B(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表述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须为独立董事。选项C(所有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都实行一人一票)表述正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没有加权票制度。选项D(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受托人只能是该公司的其他董事)表述正确,我国公司法承认董事表决权代理,但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董事表决权代理,并且限定代理人只能是其他董事,董事之外的其他人不能担任代理人,这一点与股东表决权代理不同。因此,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就是A。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甲公司( )。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包含明示毁约和暗示毁约两种情形。案例中描述的情形属于暗示毁约:甲方有确切证据表明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付款能力,并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方拒不提供担保。该情形满足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一方陷入不能履行的困境或丧失履约的信用和条件,本案中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无付款能力,说明其不具备履行付款约定的能力,以其行为表明无法履行合同;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根据题中描述,甲方有确切证据表明乙方无付款能力;三是被认为不能履约的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该担保应是足以使对方相信其能够履约的适当担保形式,根据题意,乙方拒绝终止合同但没有提出相应的担保,因此也满足该要件。由此,乙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预期违约时,债权人(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立法精神,可以采取解除合同、主张赔偿损失以及根据情况要求继续履行等救济措施,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助措施,如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或签订替代合同满足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对于本案中的甲方而言,鉴于乙方预期违约,在对方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或中止履行准备,即甲方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而B、C、D选项都与此不符。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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