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

2011-11-30 10:47:38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考试辅导: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继承权的抛弃等。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法律规定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成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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