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掌握)
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了如下几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则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无效合同的范围基本上限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之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认了五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指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指法人超越其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民事行为,但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某些为习惯所允许的,或者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行为或者纯获利益的行为,法律也承认其效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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