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四)

2011-11-30 10:50:5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考试辅导: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四),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依据当事人各方权利享有和义务负担情况,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则是一方的义务。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双务法律行为。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买受人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使用借贷等合同行为。

四、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即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所谓对待给付,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而无需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合同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偿和无偿的划分,与法律行为单务和双务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但是单务法律行为确并非都是无偿法律行为,有些单务法律行为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有些则为有偿,如借贷合同。 来源:考试大

五、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是指不需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当事人只有达成保管协议并实际交付了保管物,保管合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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