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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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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晴川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本科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晴川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专科学制三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晴川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晴川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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